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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武漢10月27日電 (記者 張芹)辦事拖拉、效率低下,對服務對象不理睬、不答覆,工作期間空崗……今後出現此類行為的武漢市公務員將面臨追責。
  27日,武漢市政府常務會討論並原則通過《武漢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對行政機關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時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範圍、行政過錯責任劃分與承擔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方式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。
  據悉,目前該市實行的《武漢市行政機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》中,只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追究行政過錯責任,對行政機關的過錯責任追究欠缺規定。此次修訂後的《辦法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行為,應當追究過錯責任。
  記者註意到,《辦法》規定,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出現17中行為都將追究行政過錯責任。其中包括不在公共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,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,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等。
  同時,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上崗未按規定佩戴工作牌、穿制服,因工作質量不高或服務態度不佳等原因,被服務對象投訴,經調查屬實等行為都將面臨行政過錯追究。
  《辦法》明確指出,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:責令作出書面檢查、通報批評、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、扣發獎金、誡勉談話、暫停執法活動、調離崗位、辭退、給予警告等。
  其中,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過錯情形的;干擾、阻礙、不配合對其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;對申訴人、控告人、檢舉人或責任追究承辦人員打擊報複的;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或收受當事人財物、接受當事人宴請、參加當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娛樂活動以及接受其他不正當服務的,將從重處理。(完)  (原標題:武漢完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制 辦事拖拉也將追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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